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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专利将等你合作
 
发布者:[本站编辑]  来源:[风湿病专院]  浏览:[]  评论:[
痹证四线排寒技术发明人-----两项国家级专利获得人
      
谢运发,男,出生于 1965 年 11 月 15 日,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人。
1986---1990年就读于成都中医学院(中医学、中药学),本科学历,医学士学位。
1992----1995年从事风湿骨病的临床研究工作。
1995----1999年任宝鸡市开发区医院院长并同时兼任宝鸡博爱医院业务院长。
1999 年6月进入甘肃省兰州市风湿骨病高发区工作,初步研究出痹证四线排寒技术,接诊患者数万余人次,临床治愈率高达 81.5% 。因此,1999年获得专科名医的称号,被载入《中国知名专科名医》。2000 年被评为中国当代创业英才,被载入《中国当代创业英才》。2002年被录入《中国人才大辞典》。
2002---2004年创办兰州蜀草风湿骨病研究所,任董事长。本所现已研究出28种治疗风湿骨病特效中药处方。
2004年创建兰州蜀草中医院,担任院长至今。于2008年1月完成风湿骨病治疗方面的三项专利科研项目并正式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年11月1日被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任命为专家委员。
2008年11月5日获得两项国家级的技术专利。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专家委员
线     
                   
中文名: 
英文名:  .
地址:中国甘肃兰州市静宁路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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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893600453    电话:0931-4662512
传真:0931-4662030    网址:WWW.fsbzy.com
E-mail xieyunfa@sohu.com   邮编:730030
 
探讨风湿骨病的特色治疗 
--浅述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
一、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的研究内容及成果
痹证的范围比较广泛,除风湿性关节炎外,现代医学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腰椎、颈椎病、坐骨神经痛等疾病都属于痹证范畴。由此可见中医的痹证与现代西医的风湿性疾病,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在所包含的病种上,都基本相同。
    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是以中药学、中医辨证学、骨病学、风湿病学、结缔组织病学、传统痹病论治学、传统经络与现代免疫学为治疗指导思想,临床力求做到“用药对症,治疗对病”的中医规律性、系统性治疗方案的整体结合(一线冲击疗法、二线循环疗法,三线免疫调节法,四线退守巩固法)。按个体差异使用七七散(芋儿七、荞麦七、竹根七、雷公七、狮子七、蜈蚣七、红毛七)加减用药,以达到透骨搜风、通络追风、免疫调节、全面调理、扶正固本、滋补肝肾、强筋健骨、调理气血、平衡阴阳、改善生理基础。借用(金针引流、压空抽提)来集中病灶,强行驱除风、寒、湿、热、毒,达到直接排除病灶,迅速控制病情。再结合四线规律中的免疫调节法,助其免疫功能恢复平衡,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使分子细胞水平上致病因素完全被消除为本项目的研究目的。
 
(1)该技术临床治愈率为81.5%,在中医治疗痹证领域方面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2)七七散的临床使用功效已超过目前市面上任何治疗风湿骨病的现有药品,疗效之快可与激素相比,且无任何负反作用。
(3)排寒治疗的仪器装置及特制钢针的研发,目前世界无二。
二、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的临床治疗总效率
采用痹证四线排寒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各伍千例四个月(四线疗程)临床治愈率 81.5% ,好转率 14% ,微效率 2.5% ,无效率 2% 。临床治愈患者,恢复正常生活工作能力,随访一年复发率 0.4%。
三、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得到权威机构及专家认可
痹证四线排寒技术于2007年7月在北京参加二00七年全国风湿病诊治新进展学术会,2007年11月参加北京首届中医药高峰论坛会进行了学术交流,得到了参会中医学术界的前辈们一致好评,而且前来参会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三位副主席等人对我院的痹证四线排寒技术很感兴趣。
中华临床医药研究杂志(2006年3月总第148期)刊发了 《谈风湿、骨病不愈之谜--浅述痹证四线排寒技术》
中国现代保健杂志 (2006年3 月号总第23期)刊发了《谈风湿、骨病不愈之谜--浅述痹证四线排寒技术》
2008年11月5日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
 
结     语
 
我从事风湿骨病的临床工作以来,采用许多治疗风湿骨病的方法,如:中西药内服外贴、药浴、药棒、骶疗、磁疗、药酒内服外擦法、以毒攻毒法、针灸拔罐法、发泡疗法、蒸汽发汗法、刮痧疗法、小针刀疗法、包姜疗法、藏药内服外贴法、以及许多药厂生产的先进药品等等,但治疗结果都只有一个,使用即缓解,停止即复发,我真正的相信了医疗界常说的那句:“风湿是不致命的癌症,骨病是慢性杀手”。致使我暂时放弃了风湿骨病的临床治疗研究,但我的逻辑性思维并没有终止,而继续向风湿骨病的病理、病机方向深入,半年后我总结出一个结论,无论用任何药物及方法治疗风湿骨病都未能将病灶驱除体外,才是导致风湿骨病无法痊愈之真正原因。因此我开始了集中病灶,强行驱除的治疗研究,
创立了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我敢说:该技术的成功就意味着杜绝风湿骨病
致残工程,将在我辈中医界得已实现。
最后,借此机会,诚请各位同行能与我携手发展,在风湿骨病这一世界性医学难题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运发
2008.12.02  
合作途径提示:
1、           谢运发先生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与您在中国西部供创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欢迎洽谈!
2、           谢运发先生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与您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携手创建风湿骨病医院。
3、           谢运发先生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带教传授任何国家任何民族的学生或同行朋友。
4、           谢运发先生提供以下合作资料,欢迎有意愿的国际朋友与谢运发先生洽谈任何合作事宜。
 
 
设置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意向书
甲方:兰州蜀草中医院
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93
法定代表人:谢运发     有效证件号610302196511153050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高效的原则,双方就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 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等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1、合资医院名称: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
2、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甲方投资3亿元(人民币),占 50;出资方式:现有医院、研究所、知识产权(专利加特效处方)及无形资产折合3亿元人民币。乙方投资3亿元(人民币),占50;出资方式:现金
3、经营范围:医院开设(类风湿性关节炎专科、风湿性关节炎专科、强直性脊柱炎专科、股骨头坏死专科、椎间盘突出专科、骨质增生专科、脉管炎专科、骨外专科等),面向世界各国开展医疗服务。
4、经营期限20年。
5、合资董事会成员由谢运发、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总经理由方推荐,医院院长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
6、注册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级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7、本意向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文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设置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
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卫生厅:
一、中方合营单位:兰州蜀草中医院
法定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93号
法定代表:谢运发、身份证号:610302196511153050
    务:院 长
主管单位名称:兰州市卫生局。
经营概况:本院于2005年7月开业至今共3年时间,门诊接诊108000人次(其中风湿骨病患者占75%),住院2160人次(其中风湿骨病患者占97%)。接诊的风湿骨病患者临床症状控制率达到81.5%。2008年1月将发明型(中医痹证四线排寒技术)和两项实用新型(痹证四线排寒装置及器械)科研成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1月5日正式获得两项专利证书。专利拥有者:谢运发。
二、合营目的:
引进资金扩大医院规模,充分发挥中医痹证四线排寒技术的作用,引进高尖端医疗设备,填补甘肃无一所高科技、高质量、现代化风湿骨病专业医院的空缺。启动“杜绝风湿骨病致残工程”,造福中国西北部高寒地区的广大风湿骨病人群,为振兴甘肃中医药事业做贡献。
三、合营对象:
合作外方待选待定。
四、合营范围和规模:
合营范围:以痹证四线排寒治疗为特色。设:类风湿性关节炎专科、风湿性关节炎专科、强直性脊柱炎专科、股骨头坏死专科、椎间盘突出专科、骨质增生专科、脉管炎专科、骨外专科为本院的八大龙头科室,面向世界各国开展医疗服。
建设规模:医院占地面积60亩,绿化面积达到总面积的50%,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门诊大楼、住院大楼、科研教学办公宗合大楼、宿舍大楼、制剂楼),住院部设床位1000张,八大病区。
风湿骨病乃世界性医学难题,而真正能用纯中医控制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临床症状的医疗机构目前世界上还独我一家,预计10年内全世界还无竞争对手,若大的市场空间,任我翱翔。我国与国际风湿病学学会联盟合作进行了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是,我国类风湿关节炎的发病率为0.3%—0.5%;强直性脊柱炎的发病率为0.004%,就这两种疾病而言,我国发病率超过1亿人之多,而且每年均按0.01%的速度增长。西北地处高寒地带,风湿骨病的发病率站总人口的0.8%之多,加之目前中国政府对发展中医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在西北文化中心(兰州市)建造一所现代化、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中医风湿骨病医院是十分必要的。
五、投资估算:
征用土地0.5亿元人民币,建筑2亿元人民币,医疗设备及其它0.5亿元人民币。技术产权投资3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合计:6亿元人民币。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外方(乙)投资现金3亿元人民币。中方(甲)用自有医院、研究所、知识产权(专利加特效处方)折合投资金3亿元人民币。中外双方各占50%的投资比例。
七、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医院安置职工总人数1000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30名,面向全国聘请享受国家津贴的名老中医导师、科室带头人30名,吸收中医博士生、研究生100名(两年内完成青苗梯队培育计划),护理人员700人,其他工作人员140人。面向全国招聘。
八、经济效益:
八大龙头科室按最低收入计算:营业第一年,预测年门诊收入(360天X500人次X250元=0.45亿元人民币),年住院收入(360天∕15天每人次X1000张X5000元=1.2亿元人民币),年总收入可达1.65亿元人民币,减去成本和开支50%,可赢利0.8亿元人民币,第二年、第三年赢利可每年按10%递增, 第四年赢利3.2—3.5亿元人民币,即可收回全部投资及利息。加上器械及药品开发的赢利目前还无法估算,预计第五年获纯赢利1亿元人民币。
值得提出的是:本院将以独特的治疗技术和疗效吸引世界各国的风湿骨病患者前来就诊,将为我省及我院带来一定的外汇创收。因此而为我省带来的其它效益不可估量。
 
此项目立项建议书妥否!望批准为盼!
                                          
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
筹建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
 
设置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
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名称:
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
2、项目承办单位:
兰州蜀草中医院
3、项目拟建地区、地点:
中国甘肃国家级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项目研究报告依据: 
4.1、承办单位兰州蜀草中医院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兰州蜀草中医院,法人代表:谢运发。本院筹建于2003年10月,2005年7月正式开业。医院位于兰州市中心(兰州市静宁路93号),注册资金100万(独资),是兰州市目前唯一的一所独资民营中医医院,内设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基本设施齐全。同时还拥有一家研究所(兰州蜀草风湿骨病研究所)。本院被当地政府先后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党建示范单位和谢运发先进个人等。
经营概况:
本院于2005年7月开业至今共3年时间,门诊接诊108000人次(其中风湿骨病患者占75%),住院2160人次(其中风湿骨病患者占97%)。接诊的风湿骨病患者临床症状控制率达到81.5%。2008年1月将发明型(中医痹证四线排寒技术)和两项实用新型(痹证四线排寒装置及器械)科研成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1月5日正式获得两项专利证书。
4.2、医院特色及专利
本院特色龙头科室,风湿骨病专科(主治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临床治愈率达81.5%,现已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痹证四线排寒治疗技术,申请号:200810000358.9)和两项医疗仪器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用于痹证RA四线排寒治疗的压空抽提装置, 专利号:200820000388.5和用于痹证RA四线排寒治疗的刚针, 专利号:200820000389.X)。专利权及发明人:谢运发。
5、投资扩建背景、现状(市场需求、市场格局)、竞争状况及对手、自己有何优势、未来市场预测等:
5.1、中国甘肃兰州市的医疗市场投资可说是得天独厚
5.1.1、兰州市位于甘肃省中部,是甘肃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信息中心。现辖三县五区,面积1.3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631.6平方公里。单兰州市总人口314万人,有回、藏、东乡、裕固、撒拉等37个少数民族12万人。
5.1.2、 兰州是以石油化工为主,有色冶金、机电、轻纺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工业基地;是西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金融中心和连接中、西亚及欧洲各国的开放型、多功能的内陆口岸城市。在西部黄河上游经济区和陇海--兰新经济带发挥着核心城市的作用。
5.1.3、 兰州矿产资源丰富。境内已探明各类矿床156处,主要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和能源矿产等9大类,35个矿种。有闻名遐尔的“冶金谷”,兰州的白银和金昌是我国镍、铜、铅、锌、铂族金属和稀土产品的主要产地。
5.1.4、水电资源丰富,已建成刘家峡、大峡、八盘峡、盐锅峡等水电站,是中国最大的水利发电中心之一。
5.1.5、兰州是我国的古老城市之一,旅游资源居我国第六位。
5.1.6、陇海、兰青、兰新、包兰4条铁路和312、310等5条国道交汇点,39条航线直通全国4条数字光缆在此汇集,使兰州成为西北最大的交通、通讯枢纽和网络中心。
5.2、国家级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是理想的投资建院环境
5.2.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1991年批准的首批27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
区划面积14.96平方公里,其中新建区10.26平方公里,政策区4.7平方公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00多亿元。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是兰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设办公室、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与农村工作局以及创业服务中心、开发总公司和风险投资担保公司,行使市级经济、行政和社会管理权限。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实行“一栋楼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共同建立起了一个高效廉洁、求真务实的政府服务体系。同时按照国际惯例,为投资者和区内企业建立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人才市场和技术中介等完善的综合服务体系。截止2006年底,开发区注册企业1096户,其中高新技术企业318户,外商投资企业34户
5.2.2、兰州规划的产业园有九洲生物医药产业园、和平贵金属产业园、西固石化科技园、马滩烟草物流园、安宁高科技园,两个基地指彭家坪产业基地和夏官营产业基地。
其中高新区将以新材料和生物工程与新医药产业为重点,引导和扶持特色产业企业形成集群,全力提升产业规模,力争把兰州高新区建成甘肃省和兰州市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示范区,科教兴省、兴市的核心基地,兰州经济增长的极地,要素流向的凹地,城市发展的空间和引领未来产业的战略高地。
5.3、国家级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准入政策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
5.4、土地利用政策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对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制度。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经批准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集团,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
    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5.5、鼓励投资政策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 ,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创业。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評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5.6、税收优惠
    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进入兰州软件科技园、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的符合孵化条件的在孵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扶持企业。对在兰州市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托管、租赁、承包甘肃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方法及法律责任,明确原有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甘肃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大力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甘肃境内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7西北的中医历史悠久,投资中医事业远胜其它行业
  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现存最早的中医理论专著《黄帝内经》(即后世之《素
问》和《灵枢》两书,后者亦称《针经》、《九卷》问世,初步奠定了中医学的 理论基础。秦汉时期中国现存最早的药物学专著《神农本草经》,初步奠定了
中药学的理论基础。公元三世纪,东汉时期著名医家张仲景在深入钻研《素问》、《针经》、《难经》等古典医籍的基础上,著成《伤寒杂病论》,确立了中医学辨证施治的理论体系与治疗原则。大约在公元十一世纪,中医即开始应用“人痘接种法”预防天花,成为世界医学免疫学的先驱。公元十七至十九世纪,由于传染病的不断流行,人们在同传染病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并发展了温病学派。其中大部分的中医史料在甘肃敦煌莫高窟的藏经中有大量的详细记载,历史上著名的中医北斗医家孙思邈、皇甫谧就出生于西北陕西和甘肃,昨天的中医界前辈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并以显著的疗效、浓郁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浩瀚的文献史料,屹立于世界医学之林,中医药学历数千年而不衰,这是因为中医药学是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自然科学,西北各民族更是崇信中医至今不衰,不变的就医习惯造就了今天的中医市场投资的大好机会。
5.8开办中外合资医院的绿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为投资中外合资中西合璧(结合)医院提供了绿色通道。
5.9、以风湿骨病为龙头更是医院成功投资的准确定位
我国与国际风湿病学学会联盟合作进行了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是,我国类风湿关节炎的发病率为0.3%—0.5%;强直性脊柱炎的发病率为0.004%,就这两种疾病而言,我国发病率超过1亿人之多,而且每年均按0.01%的速度增长。西北地处高寒地带,风湿骨病的发病率站总人口的0.8%之多,而真正能用纯中医临床治愈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医疗机构目前世界上还独我一家,预计10年内全世界还无竞争对手,若大的市场空间,任我翱翔。加之目前中国政府对发展中医的政策倾斜,在西北中心(兰州)建造一家现代化、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中医风湿骨病医院是最佳的投资定位。
5.10、开展其它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医疗器械及新特药品开发
一、器械方面:痹证四线排寒治疗仪(专利产品),特制钢针(专利产品)。
二、药品方面:蜀草研究所已有28种特效药品处方立待开发,一但变成产品,市场价值可说目前还无法估算。
6、新建医院计划、投资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有哪些内容及设施)、医疗内容及特色、经营方案、哪些市场、年门诊量、年住院量、职工人数及构成
6.1、新建医院名称、地理位置、建设规模:
名称:中外合资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地理位置:国家级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建设规模:医院占地面积60亩,绿化面积达到总面积的50%,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门诊大楼、住院大楼、科研教学办公宗合大楼、宿舍大楼、制剂楼),住院部设床位1000张,八大病区。
6.2、医疗内容及特色、经营方案:
以痹证四线排寒治疗为特色。设:类风湿性关节炎专科、风湿性关节炎专科、强直性脊柱炎专科、股骨头坏死专科、椎间盘突出专科、骨质增生专科、脉管炎专科、骨外专科为本院的八大龙头科室,面向世界各国开展医疗服务。同时开展其它特色医疗器械研发。药品方面:将蜀草研究所现有的28种特效药品处方,首先通过院内制剂生产,在逐步变成市场商品。
6.3、年门诊量、年住院量:八大龙头科室按最低就诊量计算:
营业第一年,预测年门诊量(360天X500人次=180000人次),第二年起可每年按10%递增。年住院量(360天∕15天每人次X1000张=24000人次)。
6.4、职工人数及构成:
医院安置职工总人数1000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30名,面向全国聘请享受国家津贴的名老中医导师、科室带头人30名,吸收中医博士生、研究生100名(两年内完成青苗梯队培育计划),护理人员700人,其他工作人员140人。
 
7、投资构成(包括哪些部分)、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多少、引资多少)、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回收或还款方式及计划(如何还本付息)、门诊收入测算、住院收入测算、利润测算、(5年)收入预测、风险评估:
7.1、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
引进外资3亿元人民币,自有医院、研究所、知识产权(专利加特效处方)及无形资产折合3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合计:6亿元人民币。
7.2、资金使用计划:
(征用土地0.5亿元人民币,建筑2亿元人民币,医疗设备及其它0.5亿元人民币)。
7.3、门诊收入测算、住院收入测算、利润测算:
八大龙头科室按最低收入计算:营业第一年,预测年门诊收入(360天X500人次X250元=0.45亿元人民币),年住院收入(360天∕15天每人次X1000张X5000元=1.2亿元人民币),年总收入可达1.65亿元人民币,减去成本和开支50%,可赢利0.8亿元人民币,第二年、第三年赢利可每年按10%递增, 第四年赢利3.2—3.5亿元人民币,即可收回全部投资及利息。加上器械及药品开发的赢利目前还无法估算,预计第五年获纯赢利1亿元人民币。
7.4、资经回收或还款方式及计划:
资金回收或还款方式及计划按投资合作双方的协议要求办理。
7.5、风险评估:
投资贷款的资金将全部计划用在土地、房屋建造、医疗设备等三大放面。只要投资资金不出问题,基本无风险可言。即便真正遇到风险,土地、房屋、设备、专利、特效处方等依然是本院资产,土地和房屋肯定逐年增值,还可以由本院拍买。所以,本院完全有能力偿还全部投资贷款和利息。
8、工程建设进度如何安排:
从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90个工作日完成执业登记,120个工作日完成土地征用、建筑绘图、建筑招标等前期工作,200个工作日可以破土动工,两年内全部竣工开业。
 
 
此项目报告书妥否!望批准为盼!                               
 
 
 
 
 
 
 
甘肃蜀草风湿骨病医院筹建办公室
                      2008.12.02 
 
 
 
 
 
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供国际友人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 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    第十八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 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
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
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布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
  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个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贸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
、延期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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